2025年2月5日,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證券時報》及其網站上(http://www.htamc.com.cn)發布了《紅塔紅土盛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股東大會通信公告》。為使基金股東大會順利召開,根據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現發布基金股東大會第一次提示公告。
一、召開會議的基本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經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紅塔紅土盛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紅塔紅土盛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基金經理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基金經理”)與基金托管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公司協商,決定通過溝通召開基金股東大會。會議的具體安排如下:
1、會議召開方式:溝通方式。
2、自2025年2月6日至2025年3月10日起,會議投票的起止時間為17日: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決票的時間為準)。
3、會議表決票寄達地點:
地址:深圳前海嘉里商務中心四期2301號樓
收件人: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郵政編碼:518052
電話:0755-33372651
請在信封表面注明:“紅塔紅土盛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股東大會專用表決”。
二、會議審議事項
《關于終止紅塔紅土盛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合同的議案》(以下簡稱《議案》,詳見附件一)。
上述提案的內容見《關于終止紅塔紅土盛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合同的說明》(詳見附件4)。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為2025年2月5日,即2025年2月5日交易時間結束后,在基金登記機構登記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并投票。
四、表決票的填寫和交付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見附件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從相關報紙上剪裁、復印附件二或登錄基金管理人網站(http://www.htamc.com.cn)下載并打印表決票。
2、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按照表決票的要求填寫有關內容,包括:
(1)個人投資者自行投票的,應當在投票上簽字,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證或其他能夠顯示身份的有效身份證或證明);
(2)機構投資者自行投票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經基金管理人授權認可的相關業務專用章,以下合稱“公章”),并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共機構、社會團體或者其他單位可以使用加蓋公章的主管部門批準、開戶證明或者登記證復印件等);
(3)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自行投票的,應當加蓋機構公章(如有)或授權代表在投票上簽字(如無公章),并提供授權代表的有效身份證(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證或其他能夠顯示其身份的有效證書或證書)的正面和負面復印件,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簽署的授權委托書或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簽署投票的其他證明文件,以及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書或其他有效登記證書和取得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4)上述公章、批準文件、開戶證明、登記證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認可為準。
3、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從2025年2月6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從2025年2月6日起填寫表決票和相關文件:00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決票的時間為準)通過專人交付或郵寄的方式送達以下指定聯系地址:
地址:深圳前海嘉里商務中心四期2301號樓
收件人: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電話:0755-33372651
郵政編碼:518052
請在信封表面注明:“紅塔紅土盛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股東大會表決專用”。
4、投資者如有疑問,可致電本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4001-666-916
(免費長途話費)咨詢。
五、授權
為了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有盡可能多的機會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使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上充分表達其意愿,基金份額持有人除了可以直接投票外,還可以授權他人在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上投票。
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親自參加會議的,可以授權基金經理、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規定的機構和個人代理人參加會議并投票。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行使表決權的票數,按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股權登記日持有的基金份額計算,基金份額代表一票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股權登記日未持有基金份額的,授權無效。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股權登記日持有的基金份額和基金份額以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記為準。
1、紙面授權方式
(1)個人投資者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應當在投票上簽字或者蓋章,并提供個人投資者的有效身份證(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證或者其他能夠顯示其身份的有效身份證或者證明)的正面、負面復印件,以及填寫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參照附件3)。代理人為個人的,還應當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證或者其他能夠顯示其身份的有效身份證或者證明);代理人為機構的,還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單位可以使用加蓋公章的有權部門的批準、開戶證明或者登記證復印件等);
(2)機構投資者委托他人投票的,代理人應當在投票上簽字或者蓋章,并提供機構投資者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機構、社會團體或者其他單位可以使用加蓋公章的主管部門的批準、開戶證明或者登記證明復印件),以及授權委托書原件(參照附件3)。代理人為個人的,還應當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證或者其他能夠顯示其身份的有效證明或者證明);代理人為機構的,還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機構、社會團體或者其他單位可以使用加蓋公章的主管部門的批準、開戶證明或者登記證復印件等);
(3)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委托他人投票的,由代理人在投票上簽字或蓋章,并提供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書或其他有效登記證書復印件,取得合格的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證書復印件,并填寫授權委托書原件(參照附件3)。代理人為個人的,還應當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證或者其他能夠顯示其身份的有效證書或者證書);代理人為機構的,還應當提供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共機構、社會團體或者其他單位可以使用加蓋公章的主管部門的批準、開戶證明或者登記證復印件等);
(4)代理人為基金經理、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銷售機構的,上述代理人在取得基金份額持有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包括提供代理人的相關證明文件)后,統一辦理委托投票手續;
(5)以上公章、批準文件、開戶證明、登記證等文件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以基金管理人的認可為準。
2、電話授權(僅限個人投資者)
為了方便基金份額持有人參加會議,基金經理可以開放錄音電話授權,基金經理和基金銷售機構可以通過各自的客戶服務代表聯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通話過程中回答問題核實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客戶服務代表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意愿完成授權記錄。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將記錄整個通話過程。
電話授權的起止時間為2025年2月6日至2025年3月10日:請注意00止(授權時間以系統記錄的電話接通時間為準)。
當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電話授權委托并投票時,個人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明確具體表決意見。沒有明確授權的表決意見的,視為無效。
通過電話授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只適用于個人投資者,暫時不向機構投資者開放。
3、確定授權效力的規則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委托授權并送達有效表決票的,以有效表決票為準。
(2)同一基金份額以多種有效方式授權的,以最后一次授權為準。電話授權時間以系統記錄的電話接通時間為準;紙面授權時間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投票時間為準。最后一次授權委托多次,不能確定最后一次授權的,按以下原則處理:多次授權投票一致的,按投票意見計票;多次授權但授權投票意見不一致的,視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受托人放棄投票;多次授權但只有一次授權的,以具體投票意見的授權為準;
(3)基金份額持有人紙面授權的,同一基金份額在基金份額持有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中未表達具體表決意見的,視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授權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愿行使表決權;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授權委托表達中表達各種表決意見的,視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授權代理人選擇其中一種授權表示行使表決權。
六、計票
1、本次通訊會議的計票方式為:基金管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公司)授權代表的監督下,在表決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計票,公證機關對計票過程進行公證,形成決議。
2、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一票表決權。
3、投票效力的認定如下:
(1)投票填寫完整、清晰,提供的文件符合本公告規定,截止日期前送達指定聯系地址的,為有效投票;有效投票按投票意見計入相應的投票結果,所代表的基金份額計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總數。
(2)投票上的投票意見未選擇、多選擇、模糊或矛盾的,其他符合本公告規定的,視為棄權投票,計入有效投票;根據“棄權”計入相應的投票結果,所代表的基金份額計入參加基金股東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總數。
(3)如果投票票上的簽名或蓋章部分填寫不完整或不清楚,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或代理人未能提供有效授權的證明文件,或者在截止日期前未能送達指定的聯系地址,則投票票無效;無效投票票不包括在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總數中。
(4)基金份額持有人重復提交表決票的,表決意見相同的,視為同一表決票;表決意見不同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1)送貨時間不是同一天,以填寫最終送貨有效表決票為準,先送貨的表決票視為撤回;
2)送貨時間為同一天的,計入棄權表決票;
3)送貨時間按以下原則確定:專人送貨時間以實際送貨時間為準,郵寄時間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時間為準。
七、決議生效條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占基金總份額的權益登記日超過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參加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持有的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應當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自決議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股東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八、重新召集基金股份持有人大會和二次授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需要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代表的基金份額占股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一半以上(含一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符合上述要求,不能成功召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后3個月、6個月內重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股權登記日總份額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直接發布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發布表決意見。
重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時,除非授權文件另有規定,否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授權期間作出的各種授權仍然有效。但是,如果授權方式發生變化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再次授權,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權為準,詳細說明當時發布的重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
九、本次會議相關機構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前海嘉里商務中心四期2301號樓
法定代表人:江濤
常設聯系人:徐阿南
聯系電話:0755-33372651
傳真:0755-33379015
2、基金托管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公司
3、公證機關:深圳市公證處
聯系人:丁青松
聯系方式:0755-83024185
4、見證律師:上海通力律師事務所
聯系方式: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在提交表決票時,基金份額持有人應充分考慮在途郵寄時間,并提前發出表決票。
2、上述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相關公告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布(http://www.htamc.com.cn)如投資者有任何疑問,可致電本基金管理人客戶服務電話4001-66-916(免長途電話費)咨詢。
3、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負責解釋本公告的相關內容。
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2月6日
附件1:《關于終止紅塔紅土盛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合同的議案》;
附件2:紅塔紅土盛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股東大會表決票;
附件三:授權委托書;
附件4:《關于終止紅塔紅土盛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合同的說明》。
附件一
紅塔紅土盛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合同終止
有關事項的議案
紅塔紅土盛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股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為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基于市場環境的變化和基金的運作、《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經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紅塔紅土盛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基金經理與紅塔紅土盛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公司達成協議,提議終止基金合同。終止基金合同的具體計劃見附件4《關于終止紅塔紅土盛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合同的說明》。
為實施基金合同終止計劃,特別要求基金股東大會授權基金經理終止基金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根據市場情況確定清算程序和基金合同終止的具體時間,并根據紅塔紅土盛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合同終止的相關內容,終止基金合同。
請審議上述議案。
紅塔紅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2月6日
附件二
紅塔紅土盛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股東大會投票
說明:
1、請就審議事項表示“同意”、“反對”或“棄權”,并在相應欄中畫“√同一提案只能表達一項意見。表決意見是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全部基金份額的表決意見。
2、如果投票上的投票意見沒有選擇、多選擇、模糊或矛盾,但其他符合本公告規定的,視為棄權投票,計入有效投票;根據“棄權”計入相應的投票結果,所代表的基金份額計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總數。投票簽字/蓋章不完整、不清楚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證明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或者代理人經有效授權的證明文件,或者在截止日期前未送達本公告指定的聯系地點的,視為無效投票。無效投票不計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投票的基金份額總數。
3、本表決票中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證書號”僅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或認購基金時使用的證書號或證書號的更新。本表決票中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賬戶號”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基金賬戶號。同一基金份額持有人擁有多個基金賬戶,需要根據不同賬戶持有的基金份額分別行使表決權的,應當填寫基金賬戶,其他情況不得填寫。空白、多填、錯填、不能識別的,默認為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的全部基金份額。
4、本表決票可從基金管理人網站下載打印,從報紙上剪裁復印。
附件三
授權委托書(樣本)
茲委托 先生/女士/機構代表本人/本機構參加投票截止日期為2025年3月10日舉行的紅塔紅土盛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股東大會,代表本機構在股權登記日全權行使本人/本機構持有的紅塔紅土盛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股份對所有議案的表決權。本授權委托書的有效期為基金股東簽字或蓋章之日起至紅塔紅土盛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股東大會結束之日止。紅塔紅土盛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重新召開審議同一議案的持有人大會的,本授權繼續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委托人)名稱/名稱(簽名/蓋章):
基金份額持有人(委托人)證件類型(身份證件/營業執照/其他)(請填寫具體證件類型):
基金份額持有人(委托人)證件號:
基金份額持有人(委托人)基金賬戶:
代理人姓名/姓名(簽名/蓋章):
代理人證件類型(身份證件/營業執照/其他):
代理人證件號: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1、委托書的剪報、復印或者按照上述格式自制,填寫、簽字、蓋章后有效。
2、授權委托書中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委托人)證書號”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或認購基金時證書號或證書號的更新。
3、本授權委托書中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委托人)基金賬戶”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基金賬戶。同一基金份額持有人擁有多個基金賬戶,需要按照不同賬戶持有的基金份額行使表決權的,應當填寫基金賬戶號,其他情況不得填寫。空白、多填、錯填、不能識別的,默認為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的全部基金份額。
4、在基金股東大會權益登記日,投資者未持有基金股份的,其授權無效。
5、代理人的表決意見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委托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額的表決意見。
附件四
紅塔紅土盛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合同終止
說明相關事項
紅塔紅土盛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股東:
紅塔紅土盛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成立于2021年8月2日,根據市場環境變化和基金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經營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紅塔紅土盛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的有關協議,基金經理與基金托管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公司協商,決定召開基金股東大會審議終止基金合同。提案一經批準,基金經理將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清算基金財產,終止基金合同。為保證基金合同終止的合法有序進行,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關事項如下:
一、基金經營及相關業務辦理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生效并通過《關于終止紅塔紅土盛利混合證券投資基金合同有關事項的議案》公告前,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經營模式經營。
2、如果本次會議通過,基金將以決議生效后的下一個工作日為最后一個工作日。自決議生效后的第二個工作日起,基金將進入基金財產清算程序。基金進入基金財產清算程序后,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費、托管費和銷售服務費,也不再辦理認購、贖回、定期固定投資、基金轉換等業務。
二、基金財產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組:自基金合同終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經理、基金托管人、注冊會計師、律師和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請必要的員工。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評估、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開展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一)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財產清算組接管基金;
(二)清理確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
(3)估值和實現基金財產;
(四)制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
(六)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公告;
(7)分配基金剩余財產。
5、基金財產清算期限為6個月,但由于基金持有的證券流動性有限,不能及時實現的,可以相應延長清算期限。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組在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根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分配,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基金債務。
8、公告基金財產清算
清算過程中的相關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公布;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法律意見,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應當在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公布。基金財產清算組應當在規定的網站上發布清算報告,并在規定的報紙上發布清算報告的提示性公告。
9、保存基金財產清算賬簿和文件
基金托管人保存的基金財產清算賬簿及相關文件,不得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
三、終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風險和準備措施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符合召開條件或者議案被否決的風險
風險是指參與者代表的基金份額未達到股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一半以上(含一半),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不符合召開條件,或者未參加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導致議案被否決。
基金股份持有人大會不符合召開條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股份持有人大會召開后3個月、6個月內重新召開基金股份持有人大會。議案被否決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召開基金股份持有人大會,審議終止基金合同。
2、基金股份持有人贖回基金股份的流動性風險
在公告召開基金股東大會審議終止基金合同后,部分基金股東可以選擇提前贖回其持有的基金股份。
在基金進入清算程序之前,基金份額持有人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方式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但是,如果發生巨額贖回或可以暫停贖回,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情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同時,基金管理人還將提前做好流動性安排,實現資產,以應對可能的贖回。
四、與本次會議議案有關的其他說明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執行、《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經營管理辦法》和《基金合同》召開基金股東大會,審議基金股東大會議議案,履行基金財產清算相關工作,并與基金托管人、公證機關、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進行持續、充分的溝通。
編輯:金杜